共产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人:叶志翔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次数:10394

党章第四条规定,共产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l)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1.怎样理解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一党员权利?

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在会上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其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以及时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

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委会以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员传达。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使党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党的政策。党组织要为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党组织的安排。

2.怎样理服‘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一党员权利?

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在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的稿件,不需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这样做,一是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

  

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和形势的需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一方面的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中,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怎样理解“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一党员权利?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对于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一个党员都是党的肌体上的一个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党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的任务的完成、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党员积极性的发挥。因此,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并在实践中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4.怎样理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一党员权利?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批评信件应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认真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是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现,是有效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这一权利对于促进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问题,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都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系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正确地行使权利。

5.怎样理解“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一党员权利?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这是党员参与党的领导和党内事务管理的具体形式,是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正确集中的重要形式。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党员享有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本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党员享有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党员的这种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以保证党员正常行使这一权利。

6.怎样理解“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利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一党员权利?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党员的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对党员全面了解和考察的依据材料。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员享有这项权利,可以使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鉴定和处分时,能够充分听取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这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保证党纪处分适度合理,以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时,可以使被鉴定或犯错误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受到教育。

7.怎样理解“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一党员权利?

党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党的纪律。但是,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保证广大党员的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来说,当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确实错了,就应该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更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8.怎样理解“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一党员权利?

党员的请求权,是指党员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关情况或问题请求给予支持、帮助或调查的权利;党员的申诉权,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或处分,本人认为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处理不妥等,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重新审查或处理的权利;党员的控告权,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级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这项规定,是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决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党员要认真行使这项权利,敢于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勇于同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作斗争。 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党组织还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及时恰当地处理问题。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这样做,可以使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情,改进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